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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访问次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合同管理,保障社会实践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外签订的社会实践合同。

本细则所称社会实践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或经学校授权以单位名义与校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社会实践活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主要包括厦门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等,涉及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实践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社会实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实践合同管理细则;

(二)制定社会实践合同示范文本;

(三)负责社会实践合同的审核、登记、编号、保存、归档、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定期评估、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五)协调处理社会实践合同纠纷;

(六)负责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4的用印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社会实践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是社会实践合同的承办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合同相对方依法依规洽谈合同条款;

(二)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全面评估合同效力和合同风险;

(三)负责起草社会实践合同文本;

(四)依法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负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负责保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七)负责处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终止情况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社会实践合同。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社会实践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完整协议及相关材料,通过学校公文系统报送校团委审核,由校团委负责人签批同意。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应当坚持学校主体,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标的内容、范围、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实践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签字盖章,留存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各学院、研究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社会实践工作负责人作为代表签订本单位的社会实践合同,由校团委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4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合同在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保全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实践合同要求安排工作,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书面报送校团委。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校团委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投诉或纠纷,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需要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校团委。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或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及管理过程中,因渎职、失职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校团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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