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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访问次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继续教育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对外签订的继续教育合同。

继续教育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或经学校授权以办学单位名义与校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继续教育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继续教育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相关的委托培训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和网络远程教育相关的校外学习中心合作办学合同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处是学校继续教育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起草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负责继续教育合同的审批,重点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全面评估合同效力和合同风险;

(四)负责继续教育合同的登记、编号、保存、归档、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合同约定教学计划的完成情况,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统一颁发厦门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六)负责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合同履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确定是否终止与其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办学等行为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八)负责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10的用印管理工作;

(九)协调处理继续教育合同纠纷;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按照《厦门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是继续教育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称办学单位),在签署、履行继续教育合同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合同相对方依法依规洽谈合同条款;

(二)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

(三)签订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时,负责对合作方的办学条件、法人资格、经营许可范围等进行审查,并查验留存合作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四)负责起草除合同示范文本之外的继续教育合同文本草案;

(五)依法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负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负责保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八)负责处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负责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终止情况报送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学校或办学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同和开展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办学单位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继续教育办学中涉及的对外合作等事项须按照办学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要求,集体讨论并形成决策。

第七条 办学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应当坚持学校办学主体,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标的内容、范围、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合同的审批:

(一)使用学校统一编制的继续教育委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应当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立项申报,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批;

(二)使用学校统一编制的其他继续教育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通过学校公文系统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使用非示范文本的继续教育合同,由办学单位负责起草,通过学校公文系统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签字盖章,留存原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合同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继续教育管理处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10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合同在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办学单位须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投诉或纠纷,办学单位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办学单位应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和合同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或者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及管理过程中,因渎职、失职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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