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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事务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访问次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研究生事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学校、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实践基地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为保障研究生院资助的国(境)外学术交流与实习实践项目、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等事项顺利进行,学校、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实践基地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事务合同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协议;

(二)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赴国际组织和国家重点单位实习实践协议;

(三)合作单位与学院(研究院)共建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

第四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协议、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赴国际组织和国家重点单位实习实践协议统一使用研究生院编制的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12;学院(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共建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原则上应当使用研究生院编制的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五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协议、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赴国际组织和国家重点单位实习实践协议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后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2

第六条 学院(研究院)与合作单位按照需求导向、尊重规律、协同育人、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在接收专业实践学生、建立双导师制联合培养、开设实务课程或前沿讲座、为毕业生搭建潜在就业平台等方面的相关合作。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合作需求,审慎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拟定共建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

第七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及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应当由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中如涉及科技研发涉密项目、校内资产使用、重大科技项目或平台建设、国际交流等事项,应当提交科学技术处、保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国内合作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九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应当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2

第十条 除上述协议类型的其他协议、或未使用协议示范文本、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2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应当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定期评估、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研究生院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并全面配合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合同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要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 当合同履行中遇到异常情况,包括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可能违约、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或发生争议等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请示研究生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业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业务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按年度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并归档。

第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等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勉尽责。

相关人员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由学校或研究生院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研究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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