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厦门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2日 访问次数: []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厦门大学

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全面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以及《厦门大学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或者经学校授权以党政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名义制定的,在有效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文件包括以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名义制定的,以厦门大学名义制定的,和以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与厦门大学名义联合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依法依规,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坚持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在规定师生员工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坚持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坚持便利管用,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繁琐重复。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不得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制度、意见、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规范性文件的审议机构(以下简称审议机构)。

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受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协调、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向法治办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法治办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学校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审议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按时完成。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对于重要的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红宝石9999hns或者法治办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团体、专家学者和师生员工的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其意见。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多种方式。

第十五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团体和师生员工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办理师生意见建议的若干措施》(〔2020〕厦大办5号)有关规定,认真梳理、研究征求到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其他部门和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经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校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法治办。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数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征求意见梳理汇总、重大意见分歧的协调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送审稿由法治办负责审查。涉及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办应征求学校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建办)等党委部门审查意见,党建办等党委部门主要做好政治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对符合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并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办应当退回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治办意见重新研究、起草: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主要制度有明显缺陷的;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主要制度存在较大分歧,且需要重新调整的;

(四)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法治办审查送审稿,可以就有关问题自行组织调查研究,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征求、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治办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单位和法治办负责人共同签署,并提出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上述文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主持人同意后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对草案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就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起草单位提请校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二)作出原则同意、属文字性修改决定的,修改后由起草单位提请校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三)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决定的,修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后,再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校领导决定;

(五)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部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全校公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文件审议机构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审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法治办审查后报请审议机构批准公布。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起草单位作出的解释应当向审议机构报备。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法治办各备案一份,由法治办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七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可以向职能部门或者法治办书面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职能部门或者法治办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发生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修订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法治办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职能部门也可自行对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厦大办〔2007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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